涉港离婚案件适用香港法律的问题

中国内地《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4条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因此,在涉港离婚案件中,如果夫妻双发协议选择适用香港法律作为夫妻财产关系的准据法,或者虽没有共同选择适用香港法,但是双方共同经常居住地为香港或者同为香港永久居民,则案件即使在内地人民法院诉讼,法院也需要适用香港法律来对夫妻财产的分割作出处理。

涉港离婚案件中,如何查明香港法律

中国内地《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规定,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因此,在涉港离婚案件中,如果当事人选择适用香港法律,则需当事人提供证明香港法律的内容。另一方面,如果并非当事人选择,而是依照《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的冲突法指向香港法律,则应由人民法院查明香港法律。但是,人民如果无法查明香港法,则将适用内地法律。

在第二种情况下,主张适用香港法律的一方应该向人民法院提供香港法律的具体内容,以协助人民法院查明香港法律的具体内容。否则,人民法院如果无法查明香港法律的具体内容,将不适用香港法、而适用内地法律处理。

提供香港律师的法律意见书证明香港法律

在以上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供及证明香港法律具体内容的情况下,我们通常建议当事人通过委托香港执业律师出具香港《法律意见书》的方式来查明香港法律的具体内容,并提供给内地的人们法院使用。 法律意见书应由香港注册的事务律师或大律师出具,并需要经过司法部委托香港公证人办理公证。

有关涉港离婚法律事务及香港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事务,欢迎咨询本所跨境离婚法律事务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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