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港离婚子女管辖权的内地法律规定

1、《涉外法律关系适用法》

第二十五条 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

第二十九条 扶养,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

第三十条 监护,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

2、《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国为缔约国,1992年生效,

核心原则: 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

中港婚姻子女抚养权、监护权问题之管辖权

1, 如果涉港离婚案件由中国内地法律受理并审理,则相关的子女抚养权问题,一般一并由处理离婚案件的法院管辖和处理;

2.    如果未成年父母中任何一方为内地居民,且未成年子女经常居住地在中国内地,则对于未成年人的抚养权、监护权中国法院应有管辖权。

子女抚养权判决的原则

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利益的原则

有关涉港婚姻及子女抚养权问题,欢迎谘询本律师事务所涉港离婚及家事法律团队的律师。



Tags: ,

No comments yet.

Leave a Reply

Name (required)

Email (will not be published) (required)

Websi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