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离婚呈请(Petition),即一方作为申请人,另一方作为被申请人的离婚方式;

另一种方式是离婚共同申请(Joint Application), 即双方均作为生申请人, 分别是第一申请人、第二申请人。

香港离婚呈请(Petition)的程序为:-

一、呈请人一方向家事法庭登记处提交离婚呈请书。

二、 向答辩人送达呈请书。送达的方式可以是当面送达亲手递交或邮寄。由于离婚案件的特殊性,法律规定即使对方不住在香港,也无需向法庭申请域外送达的批准,而可以直接通过通过邮寄到境外送达。

三、 申请人向法庭申请就离婚问题排期聆讯。

四、 法庭就排期聆讯作出决定。如双方对申请人提出的离婚的基础无争议,案件可以例如到特别程序(Special List),特别程序的案件通常无需开庭审理。如被申请人对离婚呈请书中离婚的基础有争议,则案件会被例如一般程序,就离婚问题会进行开庭审理。

五、 法庭经过聆讯(或如果是特别程序案件不做聆讯)作出暂准离婚令。如在子女抚养、财产方面有争议,则会另外继承处理子女抚养、财产问题。

六、 在暂准离婚令作出六个星期后,可申请绝对离婚判令。

七、 法庭批准绝对离婚判令。法庭只有在对未成年子女(如有)的安排满意的情况下,才会作出绝对离婚判令。

有关香港离婚事务,欢迎咨询本所离婚法律事务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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