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涉港離婚子女管轄權的內地法律規定
1、《涉外法律關系適用法》
第二十五條 父母子女人身、財產關系,適用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沒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中有利於保護弱者權益的法律。
第二十九條 扶養,適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國籍國法律或者主要財產所在地法律中有利於保護被扶養人權益的法律。
第三十條 監護,適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中有利於保護被監護人權益的法律。
2、《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中國為締約國,1992年生效,
核心原則: 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原則
中港婚姻子女撫養權、監護權問題之管轄權
1, 如果涉港離婚案件由中國內地法律受理並審理,則相關的子女撫養權問題,一般一並由處理離婚案件的法院管轄和處理;
2. 如果未成年父母中任何一方為內地居民,且未成年子女經常居住地在中國內地,則對於未成年人的撫養權、監護權中國法院應有管轄權。
子女撫養權判決的原則
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利益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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