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處理香港和內地兩地的離婚和家事法的律師,我們關注內地在處理涉港離婚及家事法律的一些典型案例。以下案例的意義在於: 當子女為香港居民且居住在香港,而父親為中國內地居民且居住在中國內地的情況下,內地法律在處理子女的撫養費申請時,是否有管轄權?適用內地還是香港的法律確定撫養費?在這方面,本案具有代表意義。
案例名稱:李敏、李敏X訴區兆深撫養費糾紛案
案件焦點: 生父為內地居民,子女為香港居民,內地法院如何確定撫養費標準
案例指導效力: 最高法院出版物公布的參考性案例中確定的審判規則
案例發布: 國家法官學院《中國審判案例要覽》(2012年民事審判案例卷)收錄
判決法院: 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二審

判決要點
    女方在與他人存在婚姻關系期間為與之保持不正當關系的男方生育子女,男方應當承擔支付該子女撫養費的責任。子女自出生時即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而男方為大陸居民的,應當依據最密切聯繫原則確定沖突法的適用。由於作為子女經常居住地的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及作為供養子女財產所在地的大陸對於撫養費的規定基本一致,且均符合有利於保護兒童原則,此時大陸法院可以根據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在對子女的實際生活開支和男方的支付能力進行綜合考察後,確定男方應支付的撫養費數額。
基 本 案 情
  李瑞賢與區兆深原系戀人。李瑞賢於1990年3月2日與香港居民李XX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此後,李瑞賢分別在香港及其戶籍地廣東省中山市居住,並與區兆深繼續保持往來關系。1994年2月8日,李瑞賢生育女兒李敏;1996年5月31日,李瑞賢生育兒子李敏X。而後,李瑞賢和李XX帶領李敏、李敏X居住於香港,並共同撫養李敏、李敏X。李瑞賢於2000年1月3日取得香港永久居住證,並將戶口遷往香港。李XX去世後,李敏、李敏X一直由李瑞賢撫養。
  此外,區兆深亦與他人結婚,並育有女兒區倩怡和兒子區偉豪。2009年9月25日,區兆深將其名下房產一套過戶至區偉豪名下。之後,區兆深又將其名下的土地使用權的份額,過戶至何長好名下。
  李敏、李敏X以區兆深為其二人的親生父親,其二人始終由母親李瑞賢獨自撫養,而區兆深始終未能履行撫養義務,且為逃避撫養義務將其名下財產轉移為由,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區兆深向其二人支付撫養費港幣1 688 688元,折合人民幣1 472 418元;向其二人支付鑒定費、差旅費等人民幣10 000元。
  訴訟中,李敏、李敏X變更訴訟請求為:請求判令區兆深向其二人支付撫養費港幣1 688 688元,折合人民幣1 472 418元以及住房費用港幣198 288元,折合人民幣174 000元;向其二人支付差旅費人民幣10 000元。
  區兆深辯稱:首先,李瑞賢系在與李XX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生育的李敏、李敏X,故不應認定其二人與本人存在親子關系。但如果經鑒定,確認李敏、李敏X系本人的親生子女,那麼本人願意在能力範圍內承擔撫養責任。其次,即便李敏、李敏X為本人的親生子女,但因本人只有1 500元的月收入,且本人還需撫養區倩怡、區偉豪,因而根據本人的負擔能力,本人只能每月向李敏、李敏X支付375元;此外,李敏、李敏X提出的關於要求本人支付判決之日前撫養費的請求,屬於要求本人賠償因未履行撫養義務而給李瑞賢造成的損失,與本案無關。
  一審法院審理期間,法院根據區兆深的申請委托鑒定中心(中山大學法醫鑒定中心)進行鑒定,結論為:李敏、李敏X與區兆深存在親子關系。
爭 議 焦 點
  子女出生即為香港居民,其生生父為大陸居民,雙方所在地的法律對子女撫養費規定基本一致且均有利於保護兒童的權益,此時,可否依據大陸地區的《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確定父親應支付的撫養費數額。
審批結果
  一審法院判決:被告區兆深一次性向原告李敏、李敏X支付撫養費人民幣94 500元;駁回原告李敏、李敏X的其他訴訟請求。
  原告李敏、李敏X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稱:李瑞賢與上訴人區兆深一直保持往來,上訴人區兆深對李瑞賢生育兩子女應當知情;本方曾於2009年5月30日委托基研分子公司[基研分子診斷科技(香港)有限公司]對本方與上訴人區兆深是否存在親子關系進行鑒定,此後上訴人區兆深將自己名下財產過戶至他人名下,因而其具有逃避撫養義務的故意;本方不因有李瑞賢撫養而喪失請求上訴人區兆深支付撫養費的權利,且撫養費的請求不受訴訟時效限制。綜上,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審判決,改判上訴人區兆深向本方支付撫養費港幣1 688 688元(折合人民幣1 472 418元),住房費用港幣198 288元(折合人民幣174 000元),差旅公證費人民幣10 000元。
  被告區兆深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稱:本人的收入有繳納社保費證明和單位證明,足以認定本人的月收入為1 500元,因而本人無力向上訴人李敏、李敏X支付要求的撫養費數額。上訴人李敏、李敏X舉證本人名下曾登記過的房地產與本案無關。該房產系本人與配偶的夫妻共同財產,且該房產的價值無法證明;由於本人的收入有限,因而本人應當按月支付。綜上,請求改判按每月1 500元標準支付子女撫養費。
  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審判規則評析
  最密切聯繫原則是解決涉外民商事法律沖突的原則之一,它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過程中,通過對與當事人存在聯繫的因素進行審查與衡量,從而依據與案件聯繫最密切因素的指引,決定應當適用哪個國家或者地區法律的原則。其中,與案件及當事人存在聯繫的因素包括:當事人的出生地、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財產所在地、經營場所、個人意願等。對於撫養費糾紛,《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扶養,適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國籍國法律或者主要財產所在地法律中有利於保護被扶養人權益的法律。」我國其他民事法律、司法解釋亦規定:「扶養適用與被扶養人有最密切聯繫的國家的法律;父母子女相互之間的扶養、夫妻相互之間的扶養以及其他有扶養關系的人之間的扶養,應當適用與被扶養人有最密切聯繫國家的法律。扶養人和被扶養人的國籍、住所以及供養被扶養人的財產所在地,均可視為與被扶養人有最密切的聯繫。」據此,在撫養費糾紛中既可以適用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也可以適用國籍國法律,還可以適用主要財產所在地法律中有利於保護被扶養人權益的法律。
  男女雙方在各自有配偶的情況下長期保持不正當關系,在此期間女方為男方生育子女的,雖然女方系在與他人存在婚姻關系的情況下生育,但男方作為該子女的生父仍應承擔支付撫養費的責任。子女在出生時即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而男方系大陸居民的,在確定男方需承擔的撫養費責任時,依據最密切聯繫原則確定應當適用香港法律還是大陸法律。其中,作為子女經常居住地的香港以及作為供養子女財產所在地的大陸均屬於最密切聯繫因素。又因香港特別行政區《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十條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幹具體意見》第七條關於未成年子女撫養費的規定基本一致,均符合有利於保護兒童原則,故大陸法院在審理該撫養費糾紛時,可以適用《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幹具體意見》的規定,確定男方應當承擔撫養費支付責任。即可以在綜合考慮子女在香港的實際生活開支和男方的支付能力後,確定男方應當支付的撫養費數額。
適 用 法 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二十九條 扶養,適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國籍國法律或者主要財產所在地法律中有利於保護被扶養人權益的法律。
           香港特別行政區2006年《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十條 父母其中一方申請發出管養及贍養令。第IV部 管養及贍養令第(1)款、第(2)款:(1)未成年人的父母其中一方或社會福利署署長如提出申請(父母可在無起訴監護人的情況下申請),法院在顧及未成年人的福利及父母雙方的行為和意願後,可就下述事宜發出其認為適當的命令,(a)未成年人的管養;(b)父母其中一方探視未成年人的權利。(2)就某一未成年人而言,不論憑借根據第(1)款的命令或其他事情而在法律上對該未成年人有管養權的人如提出申請,法院可就該未成年人發出以下任何一項或多於一項命令
(a) 規定該未成年人的父親或母親向該申請人支付一筆款項的命令;該筆款項(不論是整筆或分期支付)乃用以應付該未成年人的當前及非經常需要,或用以應付此項命令發出前因贍養該未成年人而合理招致的債務或支出,或用以應付上述兩者,款額為法院於顧及該名父親或母親的經濟狀況後認為合理者。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幹具體意見》第七條 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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