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內地法院審理的涉港離婚案件中,如果被告方是香港居民,且在內地沒有住址,那麼,要順利進行和完成離婚訴訟程序,必須要合法有效的將法庭文件送達給被告香港居民。如果送達受阻,將直接導致訴訟無法進行或者拖延較長時間處理。與香港不同(香港的送達是由原告方律師行進行),內地法院的送達是由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進行的,但有效的送達必須要原告方提供有關被告的相關聯繫方式、地址等資訊。

內地與香港之間有關民事事案件送達的司法協助安排

《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委托送達民商事司法文書的法律安排》(「內地-香港送達司法協助」),其主要要點:

  1.   內地由各地高級人民法院、香港由香港高等法院相互委托送達司法文書;
  2.  請求提交蓋有印章的委托書,說明委托機關名稱、受送達人的名稱、詳細地址和案由性質;
  3.  應在兩個月內完成送達。送達完成,提供送達回證或送達證明書;
  4.  送達司法文書,應該按照受委托方所在地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因此,如果需要送達到香港,則按香港法律的規定進行送達。

最高人民法院有關涉港送達的司法解釋

2009年最高院《關於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書送達問題若幹規定》, 這是有關如何進行涉港送達的直接的規定。根據該司法解釋,向被告人港人或港企送達的方式包括:

一、 在內地進行送達

  1.   如果港人或港企的法定代表人居住在內地的,可以直接在內地向其送達;
  2.   港企在內地設有代表處的,可直接送達到該代表處; 有分公司、子公司或業務代表人,並授權其接受送達的,可送達到該分公司、子公司或業務代表人;
  3.   如被告港人在內地委托律師代理的,可送達到其委托的律師(除非授權委托書中特別註明律師無權接受送達)。

二、通過內地-香港送達司法協助進行送達

  1.   如果自向香港高等法院提交委托送達後三個月內沒有收到香港發回的送達證明書,視為送達不成功。

三、可以直接向位於香港的被告郵寄送達

  1.   受送達的被告簽收送達回證或者郵件回執的,視為送達成功;
  2.  雖然受送達人沒有簽收,但從其他方面可以確認被告已經收到的(例如被告提及文件的內容、被告履行了司法文書的的內容、其他可以確認已送達的情況),視為送達成功;
  3.   如果郵寄後三個月,沒有送達到,視為送達不成功。

四、通過傳真、電郵郵件的方式送達

  1.   該司法解釋沒有就如何通過傳真、電郵郵件送達進行詳述。
  2.   如果通過傳真、電郵郵件的方式送達,而可以確認被告已經收到該傳真、電郵的(例如被告提及文件的內容、被告履行了司法文書的的內容、其他可以確認已送達的情況),應該視為送達成功。

五、 通過公告送達

  1.   如果無法依照上述方式送達的,可以公告送達。公告內容應當在內地和受送達人住所地香港公開發行的報刊上刊登,自公告之日起滿三個月即視為送達。
  2.  在公告送達的同時還可以繼續採用以上規定的其它方式同時進行送達。採取多種方式送達的,應當根據最先實現送達的方式確定送達日期。

有關在內地訴訟處理涉港案件,歡迎咨詢本律師事務所涉港離婚訴訟法律團隊。



Tags: , , ,

No comments yet.

Leave a Reply

Name (required)

Email (will not be published) (required)

Websi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