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涉港離婚案件參照適用涉外民事訴訟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五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涉及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的民事訴訟案件,可以參照適用涉外民事訴訟程序的特別規定。」

據此,民事訴訟法中有關涉外民事訴訟程序的規定,可參照適用於處理涉港離婚案件。詳述如下:

 

二、 涉港離婚案件管轄權詳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規定,我國法院在以下幾種情況下對涉外離婚案件具有管轄權:

 

1.     在國內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者一方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第十三條)

針對涉港離婚案件的解讀:

(1) 在內地結婚後雙方均移民且定居香港的夫妻, 如果香港不受理其離婚訴訟,則當事人可向內地人民法院提離婚訴訟;

(2)但是,如果雙方均已定居香港,則香港法院通常都會受理管轄其離婚申請,而在香港法律下離婚訴訟並非必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受理(在香港法律下,婚姻締結地對離婚案件之法院管轄權影嚮不大)因此,依據此條向內地法院起訴並獲得內地法院受理的可能性很小;

(3)1984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原在內地登記結婚後雙方均居住香港,現內地人民法院可否受理他們離婚訴訟的批複》也表达出相同的政策;

(4)   在福建泉州中院审理的蔡某与王某的离婚案件(上诉)中(詳見涉港離婚案件)中,雙方在內地結婚後,均已定居香港,一方向內地法院起訴離婚,內地法院以雙方和子女均已定居香港、且部分婚姻财产在香港,香港法院受理更为方便为由,接受一方的管轄權異議,駁回離婚起訴。

 

2.    在國外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第十四條)

針對涉港離婚案件的解讀:

(1)  如果內地居民在香港結婚,並移民定居香港,如果香港法院以當事人的居籍地(內地香港同為中國國籍,並存在國籍的不同,只存在居籍domicile place的不同)為內地為由不予受理,則當事人扔可在內地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2)這種情況只可能在極少數情況下出現: 內地居民已經定居香港(例如通過單程證赴港,內地戶口已經註銷,在內地視為已赴港定居),而在香港尚沒有獲得永久居留權,也還沒有居住滿3年,在其他方面與香港也無特別密切的聯繫,則香港法院可能並不受理其離婚訴訟;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可能向原住所地或國內最後的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3.    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第十五條)

針對涉港離婚案件的解讀:

(1)   如果夫妻一方是居住在香港(是香港居民或者因工作、學習原因而居住在香港),一方是內地居民,則內地人民法院對該離婚案件具有管轄權; (2)即使居住香港一方向香港法院起訴離婚,居住內地一方仍可向內地人民法院起訴離婚,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4.   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第十六條)

針對涉港離婚案件的解讀:

(1)   內地居民的夫妻雙方均在香港居住(例如因就學、工作、投資移民等原因而取得居住在香港),但沒有取得香港永久居留資格,內地戶口沒有註銷,則仍可向內地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內地法院有管轄權。

 

5.     已經離婚的中國公民,雙方均定居國外,僅就國內財產分割提起訴訟的,由主要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第十七條)

針對涉港離婚案件的解讀:

(1)  如果雙方已經在香港法院辦理完成離婚,取得離婚絕對判令之後,又在內地就位於內地的婚姻財產的分割提起訴訟,內地人民法院有有權管轄。

6.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和外國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一方當事人向外國法院起訴,而另一方當事人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判決後,外國法院申請或者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對本案作出的判決、裁定的,不予準許;但雙方共同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五百三十三條)

針對涉港離婚案件的解讀:

(1)在內地和香港對該離婚都有管轄權的情況下,例如一方是香港居民、一方是內地居民,則如果一方向香港法律起訴離婚,而另一方向內地法律起訴離婚,內地法院仍然可以受理。這時就會出現內地法院和香港法院同時處理一個離婚案件的的問題。(2) 一旦內地法院先做出離婚的判決書,由於香港法院承認內地的離婚判決,因此香港法院通常會終止處理。(3) 如何內地法院和香港法院就同一離婚案件都做出各自的判決,則內地法院將不會受理申請執行香港法院判決的案件。

 

以上解讀僅僅就一般情況所做之解讀,任何具體案件,仍需就具體情況和事實進行分析判斷,請咨詢本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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