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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離婚律師 – 香港離婚財產調整及贍養費用的給付

July 18, 2017  |   Posted by :   |   香港離婚法律程序   |   0 Comments

香港離婚律師-香港離婚財產分割及贍養費給付 作為香港離婚律師,幾乎在每一件離婚案件中都需要向客戶解釋離婚財產分割及贍養費的問題。需要注意的是,在香港法律背景下,離婚財產分割及贍養費給付其實是指同一法律問題,及離婚時法庭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依法依法一方將自己名下的部分資產給付於另一方。與中國內地法律不同,香港並沒有關於婚姻共同財產的法律概念,因而,在婚姻存續期間,一方名下的財產如房產,從法律上講是該個人的財產(在內地,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產即使在一方名下,也屬於兩人共同財產),因而,在離婚時,法庭根據案件的情況,如任何必要,會作出一方向另一方給付部分資產的調整,以實現公平的目標。 離婚財產分配及赡养费给付的法律規定 根據香港法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第7(1)条,法院在處理離婚財產分配及贍養費給付時,需要考虑因素包括:(1)婚姻雙方的收入、谋生能力、财产及其他经济来源;(2)婚姻雙方可预见的将来的经济需要、负担及责任;(3)雙方的生活水平;(4)雙方的年龄和婚姻的持续期;(5)雙方的身体或者精神状况;(6)雙方對家庭的贡献;(7)因離婚而丧失的利益价值。 法院需根據案件的事實,考慮以上因素而做出判決時,酌情做出財產分割及贍養費給付的判決,以達到“公平”的法律原則。 香港法庭處理離婚財產分配和贍養費給付的普通法原則 香港終審法院在2008年LKD訴DD一案中確立了目前適用的處理財產分配和贍養費給付的普通法原則。根據該案確定的法律原則,法庭在處理離婚財產分割和贍養費給付時,需按照以下步驟和方法處理,以達到“公平”的法律目標: 1. 確定夫妻雙方名下的財產淨值,雙方名下的財產包括婚姻存續期間積累的資產以及任何一方婚前以及存續的財產,也包括任何一方在婚前或婚後因繼承、受贈等原因而獲得的財產。對於有爭議的財產或債務,法庭會根據雙方提供的證據作出是否決定。雙方有義務提供詳盡的財務信息給法庭作出考慮。 2. 確定雙方(及子女)在離婚後的財務需求。 法庭在確定雙方離婚後的財務需求時,會作大概的以及寬鬆的考慮; 在確定一方的財務需求時,以尽可能在离婚后维持婚前的生活水平為目標; 在確定一方的財務需求時,需要考慮一方的經濟負擔,例如撫養子女所需的費用。 如果通過第一步所確定的財產淨值不足以滿足雙方在離婚後的財務需求,則法庭會根據雙方的財務需求將以上夫妻財產分配給雙方。如果財產淨值滿足雙方雙方財務需求外有剩餘,則按照以下第三步確定方式分配。 3. 分割婚姻財產 如果財產淨值滿足雙方雙方財務需求外有剩餘,則兩人名下的財產總值按照本條的原則進行分配。原則上,雙方對兩人名下的資產總值平均分割,除非法庭根據財產的來源、婚姻存續的時間長短、一方為婚姻作出的犧牲、對婚姻家庭的貢獻等事實,認為不進行平均分割更加公平。法庭如果決定不進行平均分割,需要明確的闡明其作出此等偏離的考慮因素和理由。 財產的來源。如果婚姻時間較短,一方婚前就已經存在的資產或單獨接受的遺產、贈與(與另一方無關)等可以從分割的財產中加以剔除,不作為供分割的資產,而歸一方所有。如果結婚時間較長,則不單獨作區分,而全部作為共同財產分割。但如果家庭唯一的房產是一方婚前所有,該房產不應剔除,而應該作為婚姻資產加以分割。  婚姻存續的時間。婚姻存續時間的長短對是否使用均分原則有很大的影響。短暫的婚姻更不適用均分原則,而長期穩定的婚姻更傾向於適用均分原則。  對婚姻家庭所作的貢獻。女方撫育子女,照顧家庭這種貢獻與男方在外工作掙錢的貢獻同等重要。  婚姻過錯行為,除非特別明顯和嚴重,一般不作為分割財產的考慮因素;  一方因需要照顧子女、老人、身體殘疾等原因而產生的特別經濟需求,是偏離均分原則的考慮因素之一;  對一方因離婚或因婚姻家庭而失去或放棄的利益的考慮,在決定是否適用均分原則時也需要加以考慮。  其他环境因素,例如双方是否签订了婚前或婚后的财产协议等。 基於以上因素,法庭應該根據案件事實,做出是否使用均分原則的判決。如果不適用均分原則,法庭應該決定適用怎樣的比例分配資產,並說明所考慮的因素和理由。 香港法院根据案情可能頒布的有命令種類  定期付款令;如果共同的資產不足以滿足雙方離婚後的生活需求,一方無力整筆支付贍養費,則法庭可以考慮頒布定期付款令。  有保證定期付款令。即將付款一方的某些財產轉入信托基金內,如果到期仍未付款,信托人可以利用基金的收入或本金去支付。另外,付款人即使死亡,收款人仍可以定期從基金中收到贍養費,直至收款人再婚或死亡為止。  整筆付款令;在共同資產比較充足,一方有能力一次性支付贍養費時,法庭會頒布整筆付款令。  財產轉讓令;即法庭命令將物業轉移到另一方名下。 授產安排令。即判令婚姻之一方可以享有財產上的一些特定權益。例如,丈夫把物業轉讓至妻子的名下,授產的目的是把樓宇給妻子和子女共同居住,直至子女年滿十八歲。隨後樓宇會被賣掉,而丈夫太太雙方平分或按比例分配賣出樓宇的得益。 變賣物業令;即法庭判令將物業變賣給市場第三方,以分割所的價款。   其他判令。 對於香港離婚及財產分割的問題,歡迎發表你的意見或咨詢本所離婚律師團隊。 相關文章: 香港離婚律師 – 香港婚姻財產約定及其法律效力 香港離婚- 我是否需要聘請律師代理 普通法下的婚姻財產協議的法律效力 – 前世今生 香港離婚 – 從提出離婚申請到最終判決離婚需要多長時間 香港離婚費用 – 香港離婚需要多少律師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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