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離婚 – 一年規則

根據《婚姻訴訟條例》第12條之規定,在通常情況下,夫妻結婚後至少一年之後,一方才可以向法庭提起離婚。也就是說,如果雙方結婚尚沒有滿一年,在一般情況下是不可以向法庭申請離婚的。

香港法律作此規定,主要是考慮到婚姻的嚴肅性,並不鼓勵隨意的結婚離婚。 這與中國內地的法律規定完全不同:在中國內地,結婚到離婚之間並無時間限制;第一天結婚第二天辦理離婚手續也有可能發生。

一年規則的例外

《婚姻訴訟條例》第12條之規定下的可以在結婚後一年內提出離婚的特殊情況,包括申請人一方異常困苦或答辯人行為異常的敗壞。同時,法庭也會考慮子女的利益及夫妻和好的可能性。然後,實際上以這一例外來申請在結婚後一年之內離婚的案例很少,主要是因為: 申請人要證明因配偶的行為導致異常困苦或配偶的行為異常的敗壞並不容易,而且這一標準比較主觀,不確定性較大。

離婚律師的建議

通常我們建議客戶等到結婚滿一年後在提起離婚呈請。或者,客戶可以考慮向法庭申請「法定分居」(legal separation),這一申請不受結婚一年的限制,而其法律效果,除了與被申請人的婚姻關系沒有解除外,其他方面(例如,相互分開居住,子女管養權處理,財產分配或贍養費)與離婚無異。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咨詢Yan lawyers婚姻與家事法律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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