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離婚有兩種方式:

一是離婚呈請(Petition),即一方作為申請人,另一方作為被申請人的離婚方式;

另一種方式是離婚共同申請(Joint Application), 即雙方均作為生申請人, 分別是第一申請人、第二申請人。

香港離婚呈請(Petition)的程序為:-

一、呈請人一方向家事法庭登記處提交離婚呈請書。

二、 向答辯人送達呈請書。送達的方式可以是當面送達親手遞交或郵寄。由於離婚案件的特殊性,法律規定即使對方不住在香港,也無需向法庭申請域外送達的批准,而可以直接通過通過郵寄到境外送達。

三、 申請人向法庭申請就離婚問題排期聆訊。

四、 法庭就排期聆訊作出決定。如雙方對申請人提出的離婚的基礎無爭議,案件可以例如到特別程序(Special List),特別程序的案件通常無需開庭審理。如被申請人對離婚呈請書中離婚的基礎有爭議,則案件會被例如一般程序,就離婚問題會進行開庭審理。

五、 法庭經過聆訊(或如果是特別程序案件不做聆訊)作出暫準離婚令。如在子女撫養、財產方面有爭議,則會另外繼承處理子女撫養、財產問題。

六、 在暫準離婚令作出六個星期后,可申請絕對離婚判令。

七、 法庭批准絕對離婚判令。法庭只有在對未成年子女(如有)的安排滿意的情況下,才會作出絕對離婚判令。

有關香港離婚事務,歡迎咨詢本所離婚法律事務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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