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離婚案件中,如果你無力承擔聘請律師代理的費用,則可以考慮申請法律援助署提供的法律援助。在離婚案件中,成功地申請法律援助需要通過“經濟能力審查” 和“案情審查” 兩個方面的考核。

所謂“案情審查”,是指法援署會審查你正在提起的或擬提起的案件在法律和事實上是否能站得住腳,是否有道理;

所謂“經濟能力審查”, 是指法援署會審查你的經濟財務能力是否在法律規定的可接受法援資助的范圍內。在這方面,目前,離婚家事案件接受法援資助的財務資源上限是290,380港幣。

財務資源的計算方式是:申請人名下所有財產的總和 +  申請人一年的可動用的收入(一年的總收入減去必要的開支后的余額為一年的可動用收入)。

需要注意的是:

(1)如果申請人年滿60周歲,則在計算其財務資源時,可自動先扣減290,380元,以其扣減后的余額作為評估的財務資源;

(2)如果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代表未成年人申請法律援助,則單獨計算該未成人名下的財務資源,以作評估。由于未成年人通常并無收入,名下可能也無資產,因此通過法律援助的“經濟能力審查”通常會比較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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