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港離婚案件適用香港法律的問題

中國內地《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24條規定:「夫妻財產關系,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適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國籍國法律或者主要財產所在地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沒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共同國籍國法律」。
 
因此,在涉港離婚案件中,如果夫妻雙發協議選擇適用香港法律作為夫妻財產關系的準據法,或者雖沒有共同選擇適用香港法,但是雙方共同經常居住地為香港或者同為香港永久居民,則案件即使在內地人民法院訴訟,法院也需要適用香港法律來對夫妻財產的分割作出處理。

涉港離婚案件中,如何查明香港法律

中國內地《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10條規定, 涉外民事關系適用的外國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機構或者行政機關查明。當事人選擇適用外國法律的,應當提供該國法律。 不能查明外國法律或者該國法律沒有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因此,在涉港離婚案件中,如果當事人選擇適用香港法律,則需當事人提供證明香港法律的內容。另一方面,如果並非當事人選擇,而是依照《涉外民事法律關系適用》的沖突法指向香港法律,則應由人民法院查明香港法律。但是,人民如果無法查明香港法,則將適用內地法律。

在第二種情況下,主張適用香港法律的一方應該向人民法院提供香港法律的具體內容,以協助人民法院查明香港法律的具體內容。否則,人民法院如果無法查明香港法律的具體內容,將不適用香港法、而適用內地法律處理。

提供香港律師的法律意見書證明香港法律

在以上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供及證明香港法律具體內容的情況下,我們通常建議當事人通過委托香港執業律師出具香港《法律意見書》的方式來查明香港法律的具體內容,並提供給內地的人們法院使用。 法律意見書應由香港註冊的事務律師或大律師出具,並需要經過司法部委托香港公證人辦理公證。

有關涉港離婚法律事務及香港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的事務,歡迎咨詢本所跨境離婚法律事務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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